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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信托:控制權優(yōu)化配置機制

來源:www.beiwo888.cn 時間:2005-10-09


    【摘要】表決權信托是圍繞公司控制權的配置而展開的制度,其物質基礎應為股權而非表決權。表決權信托具有使各方當事人功利最大化的功能。我國應借鑒美國公司法的成功經驗,優(yōu)化配置控制權,構建我國的表決權信托法律制度。
    【關鍵詞】表決權信托 控制權 功利
    【正文】
  
    表決權信托(Voting Trust) 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將其股份(Shares) (含表決權) 的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 轉讓給一個或幾個受托人,從而成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在表決權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決權與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權相分離。受托人通過股份所有權的轉讓,獲得了獨立行使從股份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表決權,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間行使表決權不受原股份所有權人的干預,受托人因之而獲取對公司的控制權。表決權信托產生于美國公司法,并為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和地區(qū)所借鑒。表決權信托中股權所包含的權利——受益權和控制權分離,分別由股東和受托人行使,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享有受益權的股東與獲得公司經營管理控制權的受托人的功利最大化。我國法律尚無此種規(guī)定,本文擬對此制度作一探討,以期對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br>  一、表決權信托的載體:股份的法定所有權  

  表決權信托是信托的一種形式。在表決權信托中,股東通過股份(股票) 的法定所有權的轉讓而獲得代表他們可受益的表決權信托證書。據此,股東可以獲得公司經營中產生的股息和紅利,但股東不再享有表決權,表決權由受托人根據表決權協(xié)議規(guī)定的目的來行使。關于表決權信托之載體,有“股權說”和“表決權說”?!氨頉Q權說”認為:“股東表決權作為財產權利(股東權) 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nbsp;“股權說”認為:“所謂的表決權信托,并非僅以表決權為標的物所設立的信托,而是以移轉股份為手段所設立的信托,其目的則在于統(tǒng)一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信托之載體究竟為股權抑或為表決權? 此問題的解決關乎表決權信托興存與否。從表決權信托的鼻祖———美國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 “信托的創(chuàng)立是股東(Shareholder s) 根據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條款的規(guī)定轉讓他們股份的法定所有權于一個或幾個表決權信托受托人(Voting Trustees) 的過程”。 “信托受托人在規(guī)定期間內根據指定目的享有受讓股份上的專有表決權,而所有權中的其他權利如股息權和其他財產分配權歸屬于受益人———通常是指原股東。” 由此可見,設立表決權信托時,委托人轉讓的信托財產權是股份的法定所有權即股權,而非表決權?!?br>
  信托財產是信托的核心,表決權信托財產當居表決權信托核心地位無疑。而信托財產必須是具有可以換算成金錢價值的權利,因此,表決權信托的載體必須是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股權和表決權哪一個是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 這必須從他們的性質入手進行分析?!?br>
  有學者認為,股權是各出資人將其財產出資組成公司,形成公司財產之后,再從公司取得的一種權利。股權的具體內容和表現(xiàn)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財產權,如股息、紅利的分配權;有些不具有直接財產權的內容而具有人身權的性質,如股東身份權、公司內部的選舉權和表決權等,但這些人身權歸根結底是由財產權決定的,是財產權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 因此,股權當屬財產權無疑。日本有許多學者將股權也解釋為財產權。  

  股權的財產權屬性是不可否認的。股權是股東以資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與資本收益的分配有關的財產權,即股東所有權。股東對公司享有控制權和要求公司為其專有利益而運作的權利。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首先,股權具有排他性。股權的排他性與股權的使用效率程度成正比關系。這不僅意味著股東可以通過表決權方式自主決定使用其股權,更重要的是他能夠排他地享有對股權的利用所產生的收益。股權的這一財產權屬性,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基礎,滿足了股東人性的要求,使股東對其投資資本的安全感、價值及收益形成合理期待,從而鼓勵廣大股東積極投資、創(chuàng)造財富。其次,股權的排他性決定了它的可轉讓性。股權的可轉讓性有利于通過市場和有效競爭進行資源配置。股權的轉讓是實現(xiàn)其價值和價值增值的過程,同時也是實現(xiàn)資源有效分配的重要途徑,股權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利用經濟資源。所有權關系的中心成分包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讓渡權、轉讓權以及從財產中獲得收入的權利。 在所有權關系中,所有者使用、占有、管理、修改、讓渡、銷毀自己財產的權利,實際上是所有者對其財產的一種決策權,即控制權;所有者從財產中獲得收入的權利是收益權。同樣,在股權關系中,股東將財產投資于公司后,作為所有權人,一方面從對財產之現(xiàn)實支配演變成為收取對價獲得融資的價值利益,即享有對其投資資本自然增長的經濟回報(利息、股息或利潤) 的權利;另一方面,通過表決權等權利的行使形成對其投資資本運作的決策權即控制權,是對公司進行制約的權利。換句話說,股東享有對資本的收益權和控制權。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股東所享有的完整股權。總之,股權是股東收益權和控制權的集合,具有“權利束”的特征,是一種集合的財產權?!?br>
  在股權這個權利集合或權利束中,股東當然享有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財產性權利。但為確保此種財產性權利,股東享有參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非財產性權利,它通常通過表決權等來行使。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雖然異質異能,但相互作用統(tǒng)一于股權這個集合或“權利束”型財產權中。正如法國巴黎上訴法院于1954 年的一個判例中指出的那樣,股東作為股份的所有者,不僅擁有與公司資本、利潤和公積金相關聯(lián)的財產權利,而且擁有“支配權”,諸如股東大會出席權和表決權,此類權利與股份的所有權永不分離。 在股權這個統(tǒng)一體中,起決定作用的是財產性權利,因為根據經濟學家的觀點,所有權的本質是得到收入, 收入權是所有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只要它不存在,所有權就等于沒有。 股東享有股份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對股權中的非財產性權利的享有不是股東追求的最終目的,這些非財產性權利不是股權的實質內容,只是股東追求財產利益的手段。有鑒于此,股權的性質由收益權的財產權性質決定,而非由控制權(表決權等) 的非財產權的性質決定。因此,股權可以被稱為“一項獨立性的財產權”、“一種集合的財產權”或“具有‘權利束’特征的財產權”。 

  股權中的表決權是股東行使所有權的方式,是股東對其投資所形成的公司財產如何使用、收益和處分貫徹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一種在股東整體和公司雙方制衡條件下,股東個體對公司進行制約的權利。它只能起到在服從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條件下要求公司兼顧局部利益的作用,其實質是股東的決策權,是不能以金錢價值交換的權利,這一非財產權利的屬性使之不能成為表決權信托的載體。因此,“從利益分配請求權分離出來的表決權信托是不能成立的”。  

  在股權這個集合財產權中,控制權和收益權因性質、功能各異,可以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來行使,但兩者相輔相成,融為一體即股權,這些權利的行使不能與股權割裂開來。這主要是因為作為財產權的股權,需要受到財產權制度的約束:財產權制度將資源分配給人們是為了給予他們支配財產的自由。其根本思想是創(chuàng)設一個自由處置圈,在此范圍內所有者能自由地處置他們的財產。因此,美國學者稱表決權為“股權上的權利”(Over Shares) 。基于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及表決權不得與股權割裂行使,表決權信托的載體應為股權。這樣, “包含表決權的利益分配請求權以及包含決議權在內的股票的信托應當視為有效?!?nbsp; 

  二、表決權信托的功能:權利人功利的最大化  

  功利主義者認為,凡與某個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為有助于增加該個人幸??偭康氖挛铩?nbsp;財產制度的目的是使物質或其他資源的總量最大化。作為表決權信托財產的股權,通過收益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行使,不僅使收益權具有令可能的收益最大化的功能,而且使控制權具有滿足權利人渴望的充分行使判斷性控制權利的功能??傊頉Q權信托的本質是通過股權讓與對股權之上的表決權進行重新安排,使收益權和控制權分離行使,從而滿足了權利人實現(xiàn)其功利最大化的需要?!?br>
  表決權能滿足功利最大化需要的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方面: 

  (一) 股東利益的平衡器 

  在大公司中,小股東追求其投資資本的利潤最大化,希望對其投資資本擁有更多控制權,而公司經營決策權、控制權往往操縱在大股東的手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小股東可以利用表決權信托,把其表決權集中起來,委托給值得信任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小股東的意愿統(tǒng)一行使表決權,從而聯(lián)合起來共同對抗大股東。另外,表決權信托還可以保護公司兼并后小股東的利益。假設X 公司要并購Z 公司(比X 公司小) 。一方面,Z 公司股東害怕控制權落入X 公司股東手中而不愿合并,因為X 公司股東將會獲得合并后新公司50 %以上的股份;另一方面,X 公司股東又不愿接受Z 公司非表決權股票。于是,通過設定一定期限的表決權信托,以雙方合意的方式將股票表決權進行分配,使雙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正如現(xiàn)代西方產權經濟學學者羅納德·科斯(R. Coase) 從博弈理論出發(fā)所指出的,交易雙方通過博弈達成的合作會給雙方均帶來收益。 在美國,表決權信托是小股東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正當手段,但表決權信托的設立,必須既有利于小股東又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如果表決權信托的設立是為了聯(lián)合起來把持公司事務以牟私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該信托將被視為無效。當然,小股東單純用來控制公司的表決權也無效,因為表決權應與一個人在公司的剩余利益份額成比例即公司應歸大股東控制和管理。 總之,表決權信托可以成為解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器?!?br>
  (二) 債權人利益的擔?!?br>
  對于進行融資的債權人來說,可以利用表決權信托使公司不受那些他們不信任的大股東的控制,以保證借款的償還。這樣,在借款獲得清償之前,他們能夠控制公司。 在美國表決權信托實踐中,最為著名的一個例證是豪沃爾德·休斯( Howard Hughes) 一案。 休斯曾是TWA 公司的大股東,他于1960 年間試圖貸款融資來為公司購買噴氣式飛機。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了確保貸款能夠得以償還,要求休斯將其所持股份轉讓于表決權信托機構,否則拒絕貸款。該信托機構由3 名受托人組成,其中兩名由金融機構指定。這樣,金融機構的兩名受托人根據表決權信托在TWA 公司重新組閣,成立了新的董事會。這樣,通過表決權信托,金融機構獲得了TWA 公司的控制權,確保了貸款的償還,同時休斯也據此獲得融資并仍保有收益所有權。由此可見,表決權信托使股東和受托人處于皆大歡喜的雙贏局面。另外,表決權信托擔保功能的發(fā)揮還可以促進債權人幫助困難企業(yè)解決財務危機,避免破產。當企業(yè)陷入財務困境時,債權人如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會急于要求企業(yè)償還欠款,即使企業(yè)遇到的只是暫時的困難,債權人也不會冒險繼續(xù)注入資金。如果債權人取得了企業(yè)的控制權,就能確保貸款的償還,他們就不會催促還貸,或許還會繼續(xù)貸款。這樣,債權人不僅可以收回以前的貸款本息而且可以獲得后續(xù)貸款的豐厚利息。可見,通過表決權信托,債權人可以在控制企業(yè)的情況下,幫助企業(yè)走出困境?!?br>
  (三) 控制權的保有 

  表決權信托允許只轉讓所有權的利益而不放棄控制權。信托受益人可以轉讓表決權信托證書而不影響控制權結構。例如,股東通過表決權信托方式,只給其后代經濟上的受益權,而不移轉給他們表決權,以保住對公司的控制權。 當公司發(fā)行新股時,新股東可能會利用表決權改變公司經營方向,損害公司和原股東的利益。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原股東可以不對公眾投資者發(fā)行有表決權的股份,而將向公眾發(fā)行的股份設立表決權信托,只向公眾發(fā)行表決權信托的受益權證書,并將向公眾發(fā)行股份的表決權全部交由受托人集中統(tǒng)一行使。這樣,投資者依據受益權證書只能取得股息和紅利等財產性權益,無權行使表決權。通過此種設計,原股東可以通過受托人謀求統(tǒng)一的表決權,從而保有對公司的控制權。 

  一個負債公司重組后,原股東股權重新分配,董事會成員得重新選舉,但如果原股東就其股權設有表決權信托且信托尚在有效期內,那么董事會無須重新選舉,避免了管理權落入不熟悉的新董事手中,確保了管理層的穩(wěn)定,控制權得到了保留。新成立公司的發(fā)起人希望以最少的資本投資保留對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通過表決權信托的方式,將公司股票的表決權歸屬于自己享有,將表決權信托證書出讓給他人?!?br>
  (四) 決策效率的提高 

  在股份公司中,股權高度分散,股東分布各地,一些小股東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時間和費用參加股東大會,而且由于股東人數眾多,他們只有在每個人都獲得了充分的信息時,才可能明智地對公司的重要決策進行投票表決,這大大地增加了公司的決策成本。如果由股東通過股權轉讓而將表決權授予有經驗、素質高的受托人,采取集中行使表決權的方式,讓他們對具體問題進行決策,就可能提高決策效率和質量。盡管表決權信托具有功利最大化的功能,但是表決權信托制度的發(fā)展經歷了從否認到肯定的過程。早期,美國法院對于表決權信托,不問其目的如何,都認為違反公共政策而判其違法。理由是傳統(tǒng)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其一,表決權為股東權不可分割的內容,是法律保護股東在公司中各種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而股份上的表決權與其他股東權應歸屬于股東一身,不能分割。其二,各股東對其他股東負有義務運用表決權,實施個人判斷,以促進全體股東的利益,而表決權若由局外的受托人行使,則因其與公司并無利害關系,他對公司事務的干預會使公司和股東俱受其害。其三,公司法上的表決權代理,允許表決權與其他股東權分離,但這不能擴大適用于表決權信托。因為表決權代理,股東仍保留撤回授予表決權的權利,但是表決權信托一旦成立,股東不得撤回,以致股東對受托人如何行使表決權無法加以控制。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fā)展,表決權信托的功能不斷得以體現(xiàn),現(xiàn)今美國法院改變往昔態(tài)度,認為表決權信托本身并不違反公共政策。不過,表決權信托的效力取決于成立此種信托之目的。如果表決權信托的設立只是成立該信托的股東為自己利益而犧牲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或其設立旨在實施不法行為或欺詐行為,則其設立應為無效。目前,表決權信托作為利用信托控制經營的一種方法,在美國極為流行?!?br>
  三、表決權信托的基本架構:公司控制權之實現(xiàn)  

  表決權信托不僅適用于閉鎖型公司,而且適用于開放型公司,是實現(xiàn)公司控制權的工具?!?br>
  (一) 表決權信托的成立 

  《美國示范商事公司法》第7. 30 條第12 項規(guī)定了設立信托必須遵循的程序: (1) 股東達成書面的信托協(xié)議并規(guī)定受托人的義務; (2) 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受托人,該轉讓的股權應記載于公司的股票分類賬上,從而表明受托人是轉讓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 (3) 信托協(xié)議規(guī)定一個信托期間,該期間不超過10 年,該期間股東可通過再立協(xié)議續(xù)展,續(xù)展期只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 (4) 受托人制作受益人名單,記載表決權信托中全體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及轉讓給受托人的股份的種類和數量。受托人將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和受益人名單副本提交公司備案。根據美國公司法,表決權信托一旦生效一般不得撤銷,但在信托期間,經全體信托受益人投票決定可以終止或修改信托協(xié)議?!?br>
  在美國,表決權受托人的權利由信托協(xié)議規(guī)定,如果信托協(xié)議對此規(guī)定不明確,而且受托人有損害公司利益之可能性,法院可以對受托人權利加以衡平法上的限制。 

  根據美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表決權信托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 最長期限。美國大多數州的公司法一般規(guī)定表決權信托的最長期限為10 年。 

  2. 披露。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條款及信托成立必須向公眾披露,不得對其他股東加以隱瞞。例如, 《美國示范商事公司法》第7. 30 條第1 項規(guī)定,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以及參與該信托的股東名單必須提交公司備案,以便其他股東查詢?!?br>
  3. 書面形式。表決權信托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4. 股東只有將股權轉讓給受托人,并記載于公司股票分類賬簿上,表決權信托才成立?!?br>
  在美國許多州,如果表決權信托不具備上述法律要件,就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表決權信托的法定最長期限為10 年,如果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限,那么整個信托安排就會被視為不可以執(zhí)行。美國公司法設立這些要件無非是為了避免股東形成秘密的難以控制的聯(lián)合來獲取公司的控制權,從而損害非表決權股東的利益。如在美國Oceanic Exploration Co. v. Grynberg 一案中,公司股東向公司和表決權信托受托人提起訴訟,主張表決權信托續(xù)展協(xié)議無效。原告主張之理由如下:首先,續(xù)展協(xié)議違反了《德拉威爾(Delaware) 公司法》第8 章第218 條第2 款的規(guī)定即續(xù)展協(xié)議須在信托協(xié)議期滿前兩年內訂立。其次,續(xù)展協(xié)議要求他人將其股票以作為公司債務證券的擔保形式成立表決權信托,這無疑對受益人轉讓股票利益的權利加以非法限制,也不符合《德拉威爾公司法》第8 章第218 條第1 款的規(guī)定。法院最后據此認定信托續(xù)展協(xié)議無效。  

  (二) 表決權信托的運作 

  表決權信托一旦設立,股東就要執(zhí)行書面的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背書并移轉股票,將股票的法定所有權轉讓給表決權信托受托人。受托人將受讓的股票在公司賬簿上進行登記。在信托有效期間內,受托人行使股票的表決權,選舉董事或處理其他事宜,公司的股息則由原股東享有。表決權信托是在一定期間內讓渡公司控制權的最簡單和有效的方式。由于受托人是法定的所有者且記載于公司賬簿上,因此,表決權從股票上自動剝離。當然,即使原股東將其大多數所有權利益(除表決權外) 轉讓也不影響信托存續(xù)期間表決權的分離。如果需要,原股東可以通過發(fā)行受益權證書而讓與其保留的其他所有權利益。當表決權信托期滿,原股東將重新?lián)碛衅涔善?,恢復到完整所有權人的地位并記載于公司賬簿之上?!?br>
  (三) 表決權信托目的之適當限制 

  無論表決權信托之設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要沒有適當的目的,表決權信托就有可能無效。毫無疑問,美國“法院均傾向于支持有正當理由的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訂立要有正當的理由和合法的目的”。 此合法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有助于公司重組計劃的實施; (2) 有助于債權人結構調整; (3) 有助于公司融資; (4) 為了完成為公司的利益而制定的計劃或政策; (5) 有助于確保公司管理層穩(wěn)定; (6) 防止以競爭方式篡取公司控制權; (7) 保護小股東利益。 當然,表決權信托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控制權的安全性。例如,在Grogan v. Grogan 一案中,表決權信托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某人在公司的“有利地位”(Lucra2tive Position) 并讓其侄子成為其繼承人,而此目的足以使該表決權信托無效,因為沒有證據證明由其侄子沿襲其“有利地位”以及保持由此成立的管理層的穩(wěn)定性是必須和正當的。  

  總之,如果表決權信托違反反壟斷法、鼓勵欺詐行為、掠奪公司資產等則應被認定為無效。 

  (四) 受托人的權力 

  如果受托人的主要權力限于董事的選舉和解任,表決權信托的合法目的就達到了。僅憑其選舉董事包括自己的能力,受托人就擁有了十分寬泛的權力足以影響或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政策。如董事會(包括受托人) 有權制定將公司部分財產長期租給第三人使用的租約,哪怕該租約超過了表決權信托的有效期。關于受托人行使表決權的范圍,美國法學家白蘭廷(Balantine) 認為,公司的根本性決策需要原股東同意,受托人才可以行使表決權,而且某些事項不允許原股東委托受托人行使表決權。 但美國《北加利福尼亞公司法》第55. 72 條第3 項規(guī)定,表決權受托人擁有與登記股東一樣的權利,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規(guī)章的修改、注冊資本的減少、公司資產的出讓,公司合并、聯(lián)合、解散等事項行使表決權。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均規(guī)定,表決權受托人享有股票上受讓專屬(Sole) 表決權和同意權?!?br>
  表決權信托受托人應遵守信義原則,履行受托人的信義義務。一般來說,他們可以只行使信托中特別規(guī)定的權力。除非信托中明示允許,否則,受托人不得通過行使投票權來損害他們代表的受益人的利益。例如,假如公司需要資金,股東一致同意設立一個表決權信托,據此,第三人作為受托人而向公司提供資金,在此情形下,除非信托明示授權,受托人不得實施損害他們所代表的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如受托人不能投票給自己發(fā)行新股或投票支持有利于債權人而不利于股東的事情。也就是說,如果受托人行使權力主要是為了自己獲利或損害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受益人或原股東) 的利益,那么其權力的行使就要受到限制。如遇此種情況,美國法院會對法律作較窄的解釋。如在J esser v. Mayfair Hotel 一案中,表決權受托人擁有公司13 988 股在外股票,他們將其中4 320 股以每股90 美元的價格賣給一個由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新成立的公司,而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持有該公司剩余的9 688 股股票。受托人將此次拋售的股金一次性抵償少數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的收益。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中有一人拿出證據證明公司的股票每股價值150 多美元,但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特別規(guī)定受托人有權出讓所讓渡的股票,除非1/ 3 以上的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反對。盡管該案中只有不足1/ 3 的人反對,但法院仍對該信托協(xié)議作較窄的解釋即該協(xié)議的規(guī)定是允許出讓所有股票而非部分股票,從而禁止了上述交易。  

  總之,信義原則可以極大地限制受托人權力的濫用。如果受托人違反信義義務就會喪失權力。 

  四、我國表決權信托制度之構建:公司控制權的多功能配置  

  股權是權利化的財產,是資本的權利化,通過公司資本的有效運營而使價值增長從而用最少的資本獲取最大收益,以價值最大化方式利用經濟資源。資本運營的成功或失敗與是否科學決策和表決權即控制權是否正確行使息息相關。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如果股東行使控制權的成本過高,那股東們就會尋求一種制度,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將控制權讓渡;如果控制權的行使對其有較大的功利性,那他也會尋求一種制度,將其牢牢地掌握;如果股東個人行使控制權的成本過高,那股東們會尋求一種制度,集中起來加以行使。股東行使表決權的終極目的是對公司事務行使控制權,而表決權信托這一制度安排正是為了將控制權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xiàn)資本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這樣,表決權信托的設計就圍繞著控制權的配置而展開。正因如此,表決權信托在美國生機盎然,大陸法系的日本也引入了表決權信托法律制度?!?br>
  目前,我國公司圍繞著控制權的配置產生了許多問題:在上市公司中,單個股東參與公司的重要決策成本過高,股東行使表決權流于形式,股東“搭便車”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單個股東因勢單力薄往往僅有名義上的投票權,一些能夠獲得部分決策權的中等股東由于業(yè)務素質、技術條件的限制往往提不出高質量的決策意見,形成大股東控制的局面。而中小企業(yè)和困難企業(yè)融資困難,如果引入表決權信托制度,通過其對控制權的多功能配置,上述問題就可迎刃而解。因此,我國公司法有必要引入表決權信托法律制度。我國表決權信托法律制度的設計應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并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表決權信托應采用書面形式。這主要是因為表決權信托內容比較復雜,必須具有確定性;而且根據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股東只是單方面轉讓其股份上的法定所有權,而不要求受托人支付任何對價,這促使當事人訂立協(xié)議時應慎重考慮,否則,一旦書面協(xié)議達成,將無法挽回。在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中要有關于信托正當性的陳述,這樣,當事人對信托目的提出異議時,可以在信托協(xié)議中找到直接依據。表決權信托要有期限性,法律應規(guī)定信托的最長期限為10 年(參照美國) ,因為如果表決權信托沒有時間限制,若干年后表決權信托受益人即使想收回信托也無能為力,這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對股權的保護,而且為了國家的整體利益,財產也應自由流轉而不應永久為財產所有人的意志所控制。另外,參照英美法國家信托法均要求股東必須為私益信托設立期限的規(guī)定,在信托協(xié)議中應有有效期限的約定,否則,信托無效;為了避免糾紛,當事人應合意以書面形式續(xù)展表決權信托的有效期限,只有當事人在續(xù)展協(xié)議上簽字,該協(xié)議方能生效?!?br>
  第二,表決權信托一旦成立不可撤銷。如果在信托有效期限內,信托目的已完成,可以提前終止。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中可以約定受益人通過投票方式提前終止信托,這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應遵守誠信原則,履行、維持自己所作的陳述?!?br>
  第三,因為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的修改涉及全體受益人的權益,因此,其修改應由全體受益人以表決的方式為之。 

  第四,參加表決權信托的股東應將其股票上的法定所有權轉讓并記載于公司分類賬簿上。否則,股權不讓與,表決權信托不成立。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應提交公司備案以便全體股東或全體受益人查詢,否則,信托無效。這主要是因為法定所有權的轉讓是表決權信托成立的前提條件,對表決權信托進行登記和公示,使表決權信托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這為股權交易提供了客觀公正的保障,也為表決權信托的變動奠定了法律基礎?!?br>
  第五,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應約定受托人的信義義務,防止受托人以權謀私、規(guī)避責任。一般而言,受托人只能行使表決權信托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除非有明確的許可,他們的投票不能對受益人造成損害。當然,受托人遵守信義義務要以不違反正當目的為原則。

【作者簡介】
  覃有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武漢,430073 ;陳雪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4。

 
 
(xintuo摘自《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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